【支部领雁微党课】青岛华夏职教中心“两学一做”微党课系列第三期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党员八项权利具体内容和内涵
共产党员的权利是指按照党章的规定,党员在党内享有的政治民主权利。党章规定共产党员有以下八项权利:
党员权利(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的会议,在会上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党员有权阅读党的有关文件,以及时了解党的主张和意图。
党员权利(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这项权利,保证了党员能够参与到党内的政治生活,也能够有效防止党内发生“一言堂”的错误。
党员权利(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党的事业不是少数人的事业,党的各项工作必须通过广大党员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这是党员对党和人民的事业关心负责的表现。
党员权利(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这项规定是党员在党内享有的民主监督权利。任何党员对党的任何组织、任何党员的违法乱纪行为,都有权要求处分和撤换。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承认和尊重党员的这一民主监督权利。
党员权利(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任何党员只要他预备期满,从转为正式党员起,在党内就享有表决权。在党的会议上就某一个问题进行表决时,党员有权表明自己赞成或反对的态度;在党内进行选举时,党员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了解候选人,提出和要求更换候选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人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投票,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或强迫选举人违背自己的意愿。
党员权利(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我们党历来强调,对人的处理要采取慎重态度,做到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党组织在对党员进行处分和鉴定时,由于种种原因,有时可能会出现某些偏差。这就要允许党员本人进行申辩,也应允许其他党员为他作证和辩护,以便党组织更加全面地、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党员权利(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我们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党内按多数的意志决定问题,以保证党在思想上行动上的统一。党的决议和政策一经做出,党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并坚决执行,这是每个党员必须执行的一项义务。但是,如果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异议,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可向党的上级组织直到中央提出,因为真理有时也可能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如果党员所提出和保留的意见是正确的,党组织就会虚心听取,认真研究,及时修正,避免由于决策上的失误,给党的事业造成损失。
党员权利(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党员如果认为党内某一问题应当解决或本人受到党内不合理的处分或因揭发坏人坏事受到打击报复,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有权要求有关组织认真负责地给以答复。这样做既可以使党组织及时发现问题,掌握情况,尽快地解决处理党内某些问题和消极现象,克服党内各种官僚主义的作风,提高党的领导机关的威望,又可以增强党员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信心。共产党员要正确行使这一权利,不怕强暴,不畏权势,敢于为真理而献身。

正确理解共产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的辩证关系
首先,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事实上,既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统一于党的利益的原则基础之上的,服从于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战斗力、完成党的历史使命这一根本要求的。
其次,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互为条件、互相促进的。履行党员义务是行使党员权利的前提,行使党员权利是履行党员义务的保障。
最后,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既是共产党员的具体标准,也是衡量每个共产党员是否合格的统一尺度。